
理相关业务,与微众银行“微众”“微众银行”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6类金融服务属于相同服务类别。涉案主体未取得微众银行任何商标使用授权,在经营场所、网络平台等渠道突出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,足以让社会公众及金融消费者对服务提供主体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,依法构成商标侵权。 同时,“微众”作为微众银行长期使用、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,已具备识别市场主体的显著特征,受法律严格保护。涉案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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